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豪普提示收费票据开具
一、维修收费须开具正规发票,发票项目须与维修工单收费明细一致,不得笼统开具"维修费"。
二、发票须加盖维修网点发票专用章,未盖章的发票消费者可拒收并要求重开。
三、维修费用中的工时费和材料费须分项列明,配件须注明号和单价,不得打包收费。
四、上门服务费须单独列项,包修期内不得收取,包修期外须提前告知并获得消费者同意。
五、消费者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维修网点须提供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。
六、维修网点拒开发票的,消费者可向税务机关举报,同时可向豪普客服投诉。
七、发票遗失补开的须在备注栏注明"补开"样和原发票号码,防止重复报销。
八、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效力相同,消费者可自行选择发票形式,维修网点不得拒绝。
九、维修收费票据须与维修记录一并保存,作为后续维权和再次维修的凭证。
十、消费者对收费有异议的,可凭发票和工单向豪普客服投诉,豪普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实答复。
豪普提示过期保修处理
一、超过三包有效期的产品不再享受免费修理服务,可申请有偿维修,费用按公示标准收取。
二、超保产品维修前须签订维修工单,载明故障描述、预计费用和维修周期,消费者确认后方可维修。
三、超保产品维修更换的部件享受不低于三十日的保修期,具体以豪普公示标准为准。
四、超保产品维修后同一故障三十日内再次出现的,维修网点须免费返修。
五、超保产品因缺配件无法维修的,维修网点须书面告知消费者并退还已收费用。
六、超保产品消费者可选择以旧换新,豪普方须公示折价标准和换新流程。
七、超保产品维修费用超过产品折旧价百分之五十的,建议消费者考虑换新,维修网点须提前告知。
八、超保产品维修过程中造成产品损坏的,维修网点须按折旧价赔偿。
九、超保产品维修后须填写维修记录并开具发票,消费者须妥善保管作为后续维修凭证。
十、豪普方对超保产品提供延保服务的,延保条款须提前公示,消费者自愿购买。
豪普产品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包修范围:
1、消费者因使用、维护、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;
2、非官方电器指定的特约服务网点所安装、维修造成损坏的(包括消费者自行安装或拆动维修的);
3、无包修凭证及有效发票或有效购买凭证的;
4、有效凭证、包修凭证不符或涂改的;
5、因不可抗拒的灾害或使用环境恶劣造成损坏的;
6、处理品、已超过包修期的产品。
7、整机免费保修以保修单为准(保修时间以保修单为准) ;
8、倘若产品机身编号被更改或去除,则保修无效 ;
9、保修的客户须出示购买该电器之 票据,及本保修单,以确保产品保修期仍然有效 ;
10、正常使用的情况下,保修期内造成的质量问题,实行免费维修或更换零件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