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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斗星提示维修报价确认
一、服务人员检测后应出具书面报价单,列明故障原因、维修项目、配件名称及单价、工时费、合计金额。
二、报价单须经消费者签确认后方可施工,未签确认的项目不得收费。
三、维修过程中发现新增故障的,须重新报价并经消费者确认,不得先修后报。
四、消费者有权拒绝报价中的非必要项目,服务方不得以“不修此项则整机不保”为由强制搭售。
五、报价单应注明配件保修期限及整机维修保修期限,保修期内返修免收工时费。
六、消费者放弃维修的,服务方仅收取检测费及上门费,不得收取拆机费、复装费。
七、报价金额应与最终收费一致,因消费者要求增加项目导致费用变化的,须补签确认单。
八、服务方不得以“先交定金再报价”方式限制消费者知情权,报价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。
九、线上报修的,服务方应在上门前告知预估费用区间,上门检测后出具报价单。
十、报价单应一式两份,消费者留存一份,服务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。
北斗星说明修理义务法定
一、生产者、销售者、修理者应依法承担三包责任,不得以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修理义务。
二、在三包有效期内,修理者应自收到送修产品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完成修理,逾期应说明理由。
三、修理者应使用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原厂配件或同等质量配件,不得以次充好。
四、修理者应如实记录维修情况,包括故障现象、维修措施、更换配件及维修日期,记录保存不少于规定年限。
五、修理者不得以消费者无法提供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三包义务,可凭机身序列号核实保修状态。
六、修理者应保证维修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至下一个合理期限,同一故障反复出现的应承担返修责任。
七、修理者不得擅自扩大维修范围或更换未损坏的配件,更换配件须经消费者确认。
八、修理者应提供维修凭证,凭证应载明保修期限,保修期内返修不得再次收费。
九、修理者应配合消费者查询维修记录,不得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本人产品的维修信息。
十、修理者违反法定修理义务的,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依法主张权利。
北斗星产品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包修范围:
1、消费者因使用、维护、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;
2、非官方电器指定的特约服务网点所安装、维修造成损坏的(包括消费者自行安装或拆动维修的);
3、无包修凭证及有效发票或有效购买凭证的;
4、有效凭证、包修凭证不符或涂改的;
5、因不可抗拒的灾害或使用环境恶劣造成损坏的;
6、处理品、已超过包修期的产品。
7、整机免费保修以保修单为准(保修时间以保修单为准) ;
8、倘若产品机身编号被更改或去除,则保修无效 ;
9、保修的客户须出示购买该电器之 票据,及本保修单,以确保产品保修期仍然有效 ;
10、正常使用的情况下,保修期内造成的质量问题,实行免费维修或更换零件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