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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洋提示维修报价确认
一、维修前服务网点必须向消费者提供书面或电子报价单,列明维修项目及费用。
二、报价单应包含故障诊断结论、拟更换配件名称及价格、人工费、上门费及合计金额。
三、消费者有权在报价阶段询问配件来源、品质等级及保修期限。
四、消费者确认报价后方可施工,未经确认不得擅自维修或更换配件。
五、维修过程中发现新增故障需增加费用的,应重新报价并征得消费者同意。
六、消费者对报价有异议的,可拒绝维修,网点不得扣留产品。
七、仅进行检测未维修的,网点应提前告知检测费标准,检测后出具检测结果。
八、报价确认方式包括签、信回复、线上工单确认等,网点应留存确认记录。
九、维修完成后实际收费不得超过确认报价金额,超出部分消费者有权拒付。
十、消费者应保留报价确认凭证,作为后续维权及投诉的依据。
东洋说明修理义务法定
一、销售方及服务网点应依法履行修理、更换、退货三包义务,不得推诿拖延。
二、在三包有效期内,符合修理条件的,服务网点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理。
三、修理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,因配件缺等特殊原因应提前告知消费者。
四、修理期间超过五日的,服务网点应提供备用机或与消费者协商解决。
五、修理完成后应填写维修记录,载明修理日期、故障原因、更换配件及保修期限。
六、维修记录是消费者主张换货、退货权利的重要凭证,网点不得拒绝提供。
七、服务网点不得以消费者自行拆机为由拒绝履行保修义务,除非拆机与故障存在因果关系。
八、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。
九、服务网点撤销或变更的,应提前并妥善处理在修产品及消费者权益。
十、经营者不履行三包义务的,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。
东洋产品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包修范围:
1、消费者因使用、维护、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;
2、非官方电器指定的特约服务网点所安装、维修造成损坏的(包括消费者自行安装或拆动维修的);
3、无包修凭证及有效发票或有效购买凭证的;
4、有效凭证、包修凭证不符或涂改的;
5、因不可抗拒的灾害或使用环境恶劣造成损坏的;
6、处理品、已超过包修期的产品。
7、整机免费保修以保修单为准(保修时间以保修单为准) ;
8、倘若产品机身编号被更改或去除,则保修无效 ;
9、保修的客户须出示购买该电器之 票据,及本保修单,以确保产品保修期仍然有效 ;
10、正常使用的情况下,保修期内造成的质量问题,实行免费维修或更换零件;